延安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,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行為,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、《西安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(試行)》等法律、法規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